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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貴重物品遺失被盜,責任由誰承擔?
01 故事源起
張哥在成都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九寨溝跟團游,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約定進行行程安排和酒店入住,一切順利。在行程期間,導游多次強調(diào)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問題,要求客人隨身攜帶貴重物品。第三天行程,張哥因嫌麻煩,將10000元人民幣現(xiàn)金放在酒店房間行李箱內(nèi)。待傍晚回到房間,發(fā)現(xiàn)10000元人民幣不翼而飛。
老張找到導游,要求旅行社給出處理方案并賠償其經(jīng)濟損失10000元人民幣。“你們搞的啥子酒店?!哪里有安全可言!這個事情你們必須解決哈!不然我回去肯定投訴打官司,你們旅行社還想不想繼續(xù)經(jīng)營了?。俊?br/>“張哥,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我一直在強調(diào),全團游客都可以給我證明。你也先不要著急,我會給旅行社反饋這個問題,目前我可以陪你先去報警?!?br/>“反正我的錢就是在你們給我預定的酒店里面掉了的!抓不到賊娃子你們就給我賠!”
導游將該問題第一時間反饋給旅行社,旅行社要求導游陪同客人報警,并書寫情況說明讓失主客人簽名。
但對于10000元,張哥要求的賠償,旅行社未認可,理由為:貴重物品應當由客人自己保管,客人應盡到注意義務。雙方僵持不下。
02 法律條文
1.《旅游法》第六十二條,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,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: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;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。
2.《旅游法》第七十一條,由于地接社、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、財產(chǎn)損失的,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、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,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;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、履行輔助人追償。
3.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七十五條,寄存人積存貨幣、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,應當向保管人聲明,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。寄存人未聲明的,該物品毀損、失火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。
03案例分析
1.法律關系。本案中包含兩個民事法律關系,第一,旅游合同關系,游客張哥與旅行社之間建立了出境包價旅游合同關系,只要旅行社與游客雙方各自履行合同義務,就能夠確保雙方的合同權利順利實現(xiàn)。第二,住宿合同關系,客人入住酒店,辦理了入住登記手續(xù),酒店和客人之間形成了住宿合同關系,酒店應當為客人提供一個安全的住宿環(huán)境。游客在酒店房間內(nèi)發(fā)生現(xiàn)金遺失被盜,客人有權要求賠償,但酒店是否沒有盡到安保義務,疏忽大意導致客人被盜,需要客人舉證證明。在本案中,舉證難度明顯較大,此種情況下,酒店和客人只能本著真誠友善,積極協(xié)商的原則進行解決。
2.現(xiàn)金等貴重物品遺失責任承擔的主體。在旅游過程中,游客的行李大概分為兩類,一類為大件,無法隨身攜帶的物品,如大行李、衣物等,一類為小件,即屬于客人應當隨身攜帶的東西,現(xiàn)金、手機、表、相機等貴重物品。后一類貴重物品遺失,很大程度上需要游客自己承擔責任,因為這類貴重物品通常情況,應當在客人的嚴密保管之下,導游和領隊也在團隊進行過程中,反復提醒和強調(diào)貴重物品隨身攜帶,故針對該類貴重物品,游客自己有保護自身財產(chǎn)不受侵害的義務。客人在入住酒店時支付的房費,包含了物品的寄存費用,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這類物品的遺失,即使酒店有一定的責任,也只會按照一般物品進行賠償。
3.旅行社是否已經(jīng)盡到提醒告知的注意義務。本案中,導游和領隊一再強調(diào)人身安全和財產(chǎn)安全,已經(jīng)盡到了旅行社的安全告知義務,客人本身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對自身人身和財產(chǎn)安全也有注意義務,尤其是貴重物品。所以在本案中,旅行社已經(jīng)盡到了安全告知的義務。
4.游客要求酒店或旅行社的賠償需要提供依據(jù)。根據(jù)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七十五條,本案中,游客提出現(xiàn)金丟失10000元,需要舉證10000元人民幣現(xiàn)金的確存在,并且游客需要聲明、舉證10000元現(xiàn)金對于客人來說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如果客人無法證明行李箱內(nèi)的確有10000元現(xiàn)金,并且自己曾向旅行社或酒店聲明過,客人的索賠訴求也不會得到支持。